癌症员工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癌症单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,员工不得欺瞒或胁迫。单位若单位以此辞退员工或胁迫签解除书,解除员工可申请合同不生效,劳动并向劳动局求助维权。合同
一、癌症癌症员工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吗
对于癌症员工,员工单位是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。单位在与员工签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,解除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劳动原则,不得存在欺瞒或胁迫的合同情况。
1.如果单位试图以员工患癌症为理由辞退员工,癌症或者胁迫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书,员工这样的单位行为是不合法的。
2.即使员工在压力下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,也有权申请该合同不生效,并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协助解决,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
律师在线提醒,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,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。
1.根据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。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:
(1)双方协商一致;
(2)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;
(3)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;
(4)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。
然而,这些情形并不包括员工患病,特别是患癌症的情况。
2.我国的《劳动法》中明确规定不能以员工生病为借口进行辞退。相反,用人单位在员工患病期间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治疗,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治疗期间的薪资。
3.员工的治疗期间通常被称为医疗期,在医疗期内,即使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,单位也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等待医疗期结束后再进行进一步的商讨。

三、癌症员工合同处理办法
针对癌症员工的合同处理,用人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:
1.不得擅自解除合同:如前所述,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患癌症为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。在医疗期内,员工的合同应继续有效。
2.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治疗: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员工的治疗,提供必要的医疗资源和支持。
3.按国家规定发放薪资:在员工治疗期间,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薪资,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。
4.等待医疗期结束:在员工的医疗期结束后,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商讨合同的后续处理事宜。
如果员工能够恢复工作,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;如果员工无法恢复工作,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合适的处理方式。